于繁华律师,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有经济学和法学双学历,
1988年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原南京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在企业工作十余年,1996年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998... 详细>>
律师姓名:于繁华律师
电话号码:0996-2213310
手机号码:18999010630
邮箱地址:yfh666@163.com
执业证号:16528200110803062
执业律所: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新疆库尔勒市迎宾路华源圣地欣城20-1-101
案例
朱某是合肥某高校大三学生。为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7月3日,刚放暑假的她就找了一家个体餐馆打工。当时,餐馆老板口头承诺,每月给她2200元工资,一月一付。在餐馆当服务员,每天非常辛苦,经常还要受到客人的刁难,可是想着一个月能挣2200元工资,暑假两个月就可以挣回下一学年的学费,小朱也就忍了。
8月3日,小朱兴冲冲地来到餐馆上班,她以为这一天可以领到工资了。不料到了餐馆,老板就跟没事儿的人一样,提都没提发工资的事。小朱以为老板一时忘记了,也就没好意思主动提。接下来的几天,小朱每天按时到餐馆上班,可是老板依然不提发工资的事。
8月10日,小朱终于忍不住了,问老板什么时候给她开工资。没想到,老板冷冷地对她说:“你隐瞒了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因此我与你口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你不属于劳动者,我就没必要向你支付劳动报酬。合同无效,你活干了也白干!”
小朱与餐馆老板之间的口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倘若合同无效,小朱果真是白干吗?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不能作为正式的劳动者,因而不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不过,大学生在假期打工或者学习之余进行勤工俭学,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形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朱与餐馆老板口头约定在餐馆打工,这份约定因缺乏劳动合同的一些基本条款,很难被认定为真正的劳动合同。
而根据小朱属于在校大学生以及相关约定缺少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等情况看,可以认定小朱与餐馆老板之间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据此,餐馆老板有义务按照当初这份劳务合同的约定,向小朱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确定。
由此可知,已付出相应劳动的小朱,完全可以与餐馆老板据理力争,索要一定的劳动报酬。倘若协商不成,小朱有权以餐馆老板违反劳务合同约定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89-9901-0630
Copyright © 2019 www.kel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迎宾路华源圣地欣城20-1-101
联系方式:1899901063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